新昌县,位于浙江省东部,是绍兴市辖县。县人民检察院位于鼓山西路396号,现内设8个部门。近年来,我院先后被授予全省“五好检察院”、全省“先进检察院”、“浙江省文明单位”、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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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贩卖“精神药品”,他获刑八个月
时间:2023-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虽然已是人到中年,但平淡的生活并没有使老梁安定下来。相反,给寡淡的生活添上一点“刺激”成了老梁脑海中时不时会冒出来的想法。他不仅是一些不良论坛的常客,而且对各种迷药如数家珍。某日,他在短视频软件上刷到一个治疗失眠的视频,留言区有人自称可以提供同款治疗失眠的药物,老梁就和网友朱哥(另案处理)接上了头。

朱哥告诉老梁,自己有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等,服用后便可以使人进入深度睡眠。这和老梁的迷药需求十分吻合,随后便先后从朱哥那里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氯硝西泮片和一瓶艾司唑仑。

虽然购买了药物,但有贼心没贼胆的老梁并不敢使用。恰好有网友小吴(另案处理)通过一篇网络帖子的留言联系到了老梁,向其购买氯硝西泮片,老梁便以300元的价格帮其从朱哥处代购了一瓶氯硝西泮片。

后公安机关从老梁住处查获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等精神药品,老梁表示自己并未患有失眠症,购买这些药物就是想找点“刺激”,也想通过倒卖这些药物赚点钱。此外,老梁还交代了精神药品的具体来源,以及帮他人代购精神药品的犯罪事实。

近日,由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老梁贩卖毒品罪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老梁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

氯硝西泮属于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催眠、镇定、抗焦虑、抗惊厥等作用。但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引发身体、精神方面的严重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可以认定为毒品,以药品的名义贩卖毒品,也属于贩卖毒品,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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