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位于浙江省东部,是绍兴市辖县。县人民检察院位于鼓山西路396号,现内设8个部门。近年来,我院先后被授予全省“五好检察院”、全省“先进检察院”、“浙江省文明单位”、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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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身患“疾病”为何不能保外就医?
时间:2023-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罪犯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得知自己要坐牢,张某急忙以自身患有严重疾病,身体不能自理为由,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委托医院对张某进行病情诊断,诊断结果为张某患有遗传性小脑共济失调可能,胼胝体发育不良,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随后,法院依法就是否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向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新昌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案组认真审查了本案相关证据,发现张某自述其30年前就出现不适症状,但于本案判决前数日才第一次就医,且从未接受过系统治疗。同时,询问了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检察官,发现张某虽因病导致部分身体机能退化,但其能够独自到院配合案件调查,并且能清楚、详细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见其头脑清楚,行动可自理。后办案组就张某的诊断结果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材料仔细核对,参考其判决前的状态,建议法院不予决定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法院在收到回复函后,重新委托医院对张某进行病情诊断,经专家诊断,张某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最终,张某被收监执行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因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不适宜在监狱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外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保外就医”就是其中一种情形。“保外就医”作为一项温情的监外执行制度,在保障罪犯能得到有效治疗外,也需要严格把关,防止“温情”成为“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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