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昌检察院概况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能是:
1、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新昌检察院为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为本级。
二、新昌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新昌检察院2016年收入预算1769.6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769.69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2016年支出预算1769.69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669.89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9.80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194.60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76.09万元,项目支出299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行政运行支出1370.89万元,主要用于检察基本支出,保证检察工作正常开展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
2.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60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支出。
3.其他检察支出239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办案、业务办案装备等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9.80万元,主要用于归口管理和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
(四)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县外事侨务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6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下降0%。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等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增加(或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几年来未发生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4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19.93万元上升100.7%。主要用于业务办案、系统办案、协助办案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预算编制按三公经费下达的公务接待控制数安排,但实际支出每年控制在不超过往年支出费用,做到每年有所下降,下降幅度较大,所以产生控制数比实际支出大。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46万元,比上年执行数45.60万元上升0.8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6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预算编制按三公经费下达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控制数安排,但实际支出每年不超过控制数费用。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财政专项拨款: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通过财政资金专户安排的项目资金。
3.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4.专户其他收入(不含专户资金):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5.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县级以上补助收入:预算单位取得的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的非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7.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8.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