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位于浙江省东部,是绍兴市辖县。县人民检察院位于鼓山西路396号,现有8个内设部门和1个检察室。该院被授予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浙江省文明单位、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成绩突出的基层检察院、省级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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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机构设置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本院机构设置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共有政法专项编制57人,实有干警55人,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设有一个基层检察室,沃洲检察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


办公室(挂司法警察大队牌子):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

政治部:负责干部管理、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职责。负责检察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各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

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沃洲检察室承办案件以外的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以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侦查或者协助侦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第四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军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第六检察部:负责受理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承办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承担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配合办案部门开展技术性证据的提取、固定和运用工作。

沃洲检察室(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对本院办理的新昌县公安局沃洲、小将、沙溪派出所移送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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