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位于浙江省东部,是绍兴市辖县。县人民检察院位于鼓山西路396号,现有8个内设部门和1个检察室。该院被授予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浙江省文明单位、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成绩突出的基层检察院、省级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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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4-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有当事人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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