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位于浙江省东部,是绍兴市辖县。县人民检察院位于鼓山西路396号,现内设8个部门。近年来,我院先后被授予全省“五好检察院”、全省“先进检察院”、“浙江省文明单位”、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等称号。
检务公开
案件公开
网上咨询
公益诉讼
检察须知
院 训
院训
微信二维码
新昌县院微博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探究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相关问题研究——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时间:2018-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柴峥涛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中央领导指出,必须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表现在公众权利意识及对法律忠诚的信仰上,而检察公信力正是在社会公众的权利觉醒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博弈中产生。近年来,社会出现了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的现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满足社会公众检察期待是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笔者从新昌县检察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试图通过研究检察公信力内涵与塑造的意义,分析影响检察司法公信力的内外部因素,探索新形势下检察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途径,以期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事业的信任与期待,进而逐步推进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一、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建设的意义

(一)检察公信力的内涵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所谓公信力,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事物的认同感,归根到底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的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其感受如何是认识主体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当一定数量的多数人对某一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多数时,该社会现象和事物则不具有公信力。”具体而言,“公”指公众评价,这是检察机关的外在表现。社会公众的口碑是一面镜子,是对检察公信力高低的直接反映。“信”指依赖,这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内涵。它意味着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能,取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活动的高度认可、信任和信赖。“力”指影响力,这是检察机关的价值体现。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在整个社会当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检察权的运行及其结果所具有的信任、信赖、认同乃至信仰,以及对该结果自觉接受、遵从的程序与状态。

(二)检察公信力建设的意义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是立身之本,实质是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是树立检察机关威信和正面形象的保证。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一方面,检察权正确、规范、适当地行使,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就会得到彰显和体现;反之,行使过度或行使不足,必将导致公信力的下降或缺失。

首先,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权,引导和规范社会走向诚信,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公众对检察执法效力期待,是需要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追求打击犯罪保公众的上述生活基本要求,就是实现检察司法公信力的最好途径之一。

其次,建设检察司法公信力是为了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良好途径。检察机关是公平正义的监督者,在执法活动中不仅要追究法律效果,更要利用自身的公信力促使社会公众尊重与信任法律,通过增强法律监督权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赢得更多公众的支持。

第三,社会矛盾的凸显急需检察机关执法的同时开展柔性司法,这是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检察执法活动中不仅要求案件的依法处理,更大程度要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赢得公众的信任。

二、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现存的问题

随着当今时代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公众对检察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关注,检察机关面临着严峻考验,建设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更是日益凸显。近年来,检察机关涌现出了一系列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并依法对一批冤假错案提出再审改判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公众认可。然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并不乐观。以基层检察院为例,业务线、综合线工作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一旦不能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检察机关伸张正义能力与公众的期待不相适应。当事人控告申诉,是相信作为执法载体的检察人员能够秉公执法伸张正义。从古至今,被害人所持的报应观念非常强烈,以新昌县检察院今年办理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为例,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判处刑罚,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满腔愤怒无法充分宣泄,向控申科提出刑事申诉,要求加重量刑。但执法办案人员只能通过多元化救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的负面产出,做到结案息诉,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

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能力与公众的期待不相适应。以释法说理的方式对外开展职务预防宣讲活动,是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但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预防部门的几位干警被动接受邀请到各单位宣讲,宣讲的内容、形式较为单一。在当今社会多元化的时代,传统的释法说理方式很难取得理想效果,与公众、党委对预防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如何创新预防宣讲模式,提升释法说理能力,满足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释法说理工作的迫切要求,是摆在职务预防部门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检察机关舆情应对的能力与公众的期待不相适应。一方面,公众对检察机关通过新媒体、纸媒及时公开案件信息的要求提高,检察机关为适应公众的需求,进行重大案件权威发布、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另一方面,由于公众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充分地明白案件处理结果的缘由时,在网络上断章取义地质问检察机关,质疑检察工作。面对该种舆情,检察机关如何及时高效地回复,进行较好地释法说理,符合公众对检察机关舆情应对能力的期待,是基层检察机关需探索研究的一个迫切问题。

检察机关公开透明办案的能力与公众的期待不相适应。总体而言,目前检察机关体制、机制方面仍不能做到透明、合理。如以办案保密为由,限制公众对检察工作程序及办案标准的了解,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有限,不能真正的知晓、理解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决定、采取措施的依据,对检察机关充满神秘感,认为检察院就是关门办案,从而敬而远之。提升办案人员素质,增加公开透明办案能力,是当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限制基层检察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分析

   (一)司法体制的缺陷

法律具有局限性,体现在受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条件的制约。法律具有滞后性这种局限性决定法律必须不断完善。同样,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群众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匹配引发上访闹访,不同阶层的不同利益诉求,引发社会矛盾。案件经历办案流程,穷尽司法程序,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处理依旧不能满意,出现上访、缠防、不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上访。通过上级、中央机关等干涉,以权力来解决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司法独立性。

为达到息讼止争的社会效果,重协调轻证据外部权力干预检察权,导致检察权的弱化。重地方轻国家地方保护主义裹挟检察权,致使检察权地方化。检察机关贯彻地方政府意志,保护地方利益等,偏离了原本检察权的初衷退化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削弱了检察机关公信力。

社会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认知度有限,法律底蕴不足,司法期待不当,影响司法活动的客观理性评价,从而降低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认可。执法环境方面,不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职能仍然比较陌生,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对检察机关及其职能也存在认识盲区和误区,社会认知的缺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二)执法理念的落后、执法行为的不规范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个案不公的现象存在是对检察公信力建设极大的威胁。部分检察机关人员受传统办案思维方式方法的影响,在办案中沟通方式不当,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不严格甚至不合法的现象。检察机关在办案环节中的不规范即在个案办中没能遵守相关要求,执法的随意性太大。当检察机关不遵守规范,检察权的滥用,是对检察机关公信力巨大的损害。

    检察机关有违法办案的情况,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造成阻碍检察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受到牵制从而无法公平、公正的行使检察权,从而体现在个案的不公正上。个案的不公正通过媒介的传播,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提出质疑。

   (三)检务公开不够透明,关门办案办事

 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需求日益增加,互联网时代,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突破传统媒体传播方式和途径,有利益相关者和更多的无利益相关者所传播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信息,均会引起其他群众的关注和评论、转发。如果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以讹传讹、别有用心者的引导加上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力度低,延误大,关门办事等情形,致使群众出现猜测、人肉搜索等,会动摇对检察机关司法的信任,将检察机关入舆论的漩涡中心。如“大学生掏鸟蛋入刑10年”等相关报道中,对被告人大学生郑某的犯罪事实,用模糊的“家门口”、“掏了几只鸟蛋”“被判十年”来阐述,致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受到质疑。如果在司法过程中做到及时有效的宣传和解析,指明犯罪要素,罪刑法定的同时,有利于建立公正、规范的司法形象,避免被网络误读、传播。实践中存在检务公开内容不丰富,途径不合理,渠道不畅通,职责不明确的情况,公开程度不够高,致使检务公开流于形式,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公正性存有疑虑。

    同时,在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P2P非法集资犯罪等相关犯罪中,涉案被害人数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呈现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些涉及民生的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的同时,案件披露和相关进程得不到同步的公布的情形下,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和社会的紊乱。

   (四)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与当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

从检察队伍建设方面来看,个别检察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近年来,检察机关每年都有对检察人员进行专项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检察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依旧存在个别的检察人员没能坚持职业操守、不依照规范执法办案。“金钱交易”、“人情难却”“关系案”现象依然存在。虽然在整体而言,这些属于很小的一部分,但在曝光和宣传之后,被放大或关注,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

四、提升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职权配置是推动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必然步骤。实行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

    员额制改革中,只有履行具有司法属性工作的部门才能设置员额。不承担办案职能的部门,不得设置检察官员额。领导干部进员额的,也必须依照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并到一线办案,实行司法责任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模式有重大的调整,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优化整合等。发挥改革作用,促进检察工作发展。司法体制改革最根本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基层检察机关而言,借改革契机,发挥员额检察官主观能动性,落实办案责任制为抓手,促公正、促效率、促规范,全面提升检察公信力。

改变检察机关财政体制地方检察机关经费从地方财政剥离,从根本上摆脱财、物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树立“检察一体化”,理顺地方政府干预与检察权独立之间的关系。使检察机关脱身于地方政府牵制,依法公正,客观理性的执行国家检察权利。地方政法委改进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由个案的指导协调,转化为在宏观上对司法工作的指导。侧重对形式政策的分析研读,对法律应用的协调兼顾,保证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贯性、裁量性。

培养综合素质,提高服务大局能力。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官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官不仅要精通业务,要害善于服务大局。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执法提升效率。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加强业务和专业培训,深入正风肃纪,加强党的基础组织建设,打造一支忠诚、专业、激情、担当的检察队伍。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提高办案效率,促进规范执法。

(二)加强执法理念、执法规范化建设

检察机关人员应当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为已任。以执法办案为中心,首先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各项职权,公正执法,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更要加强法律监督,保障程序正当,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发挥检察机关在纠错方面的价值,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公正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效率。在质量和效率中,抓牢质量关口。深入查找,认真解决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不严格执法,执法不规范的情形,严格遵守程序,健全办案活动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强化执法制度完善。按照精细化的标准,完善执法岗位职责、业务运行、执法质量、业务考评等,努力做到执法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强化执法场所完善。健全规范执法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在规范使用办公区域、控申接待室、案件管理大厅等场所的基础上,专门建立检务大厅、未成年工作室及约谈室。

 加强内外部的监督机制,完善执法监督制约体系。组成评查组对已审结案件进行质量评审。认真做好案件反馈,确保评查效果。改进办案是案件评查的主要目的。督促承办人进行补强、完善,尤其要注重分析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醒检察机关人员加以改进,总结、反馈。建档保存,作为一项机制长期适用。推动评查工作机制化,有利于提升办案水平。坚持正确执法理念,端正办案态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强化执法公开透明,深化阳光执法。依法向当事人、社会公开执法规范、过程、结果、依据等案件信息,以公开支撑公正,以公正建设公信力。

检察机关要顺应时代趋势和公众目光焦点,完成新要求和新期待。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黄赌毒”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国家社会集体个人损失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谨慎批捕,牢守起诉相关细致规范,依法应当起诉的主动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依法不起诉处理案件,讨论交流后应当不起诉。努力推动司法执法过程和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要求。

(三)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信

 公正决定公信力,良好的服务赢得公信力,廉洁维护公信力,公开增强公信力,高效率提升公信力。在检务公开工作中,人民群众对检察信息、检务公开是很支持和迫切的,主动接受监督能够更好地促进公平正义,这正好是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良机。

 在检务公开工作中,应该摒弃长期以来发展形成的神秘、远离群众的工作心态,努力促使检务公开工作,由部分公开向全面公开应公开内容、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延误拖拉公开向及时有效公开转变。在做好检察门户网站宣传、公开的基础之上,充分借助“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建设,完善检察机关检务信息公开网,搭建阳光检务公开平台。尤其是成立上下联动的政法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重心,及时尽快发现负面的政法舆情,主动发布权威信息,以案释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过程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利用互联网+检察信息的模式,扩大检务公开工作的触角,搭建便民平台。重视利用互联网、数字数据技术,提高办案公开效率,鼓励群众多上网少跑腿,动动手指,就能少跑几趟路少进几扇门。进一步完善网上控告申诉、网上举报、网上法律咨询、网上案件信息咨询,组织熟悉网络技术、了解案件流程、有群众经验的检察队伍,接受群众网上办理、查询工作。通过便民的检务公开平台,及时办理群众诉求,及时回复群众疑问,做到联动反馈,获取群众的信任。

 在司法工作过程中,通过听证会等形式,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能够增强司法工作过程的公开性,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使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加了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信任与信心。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理念,使检察工作符合民意、反映民情、保障民生。通过个案尝试,继续探索建立公开听证制度、扩宽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将检察工作中司法权力的运用由封闭性、书面性、片面性向开放性、兼听性、公开性转变,开拓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办案思路,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促进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夯实司法权威和检察公信力的群众基础。

   (四)打造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

 提升检察机关综合素质是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应当秉承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打造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建设,主要有这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提高整体的政治素质,把思想教育摆在首要的位置。着力解决理想信念等方面的重点问题,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加强工作作风建设,转变工作方法,更好的适应社会需求和工作特点,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群众的质量。

 其次,在司法过程中,遇到“托关系”、“打招呼”等司法干预时,建立起专项检查制度和追究制度。杜绝人情、关系、金钱等因素对司法工作的影响。提升检察干警防腐拒变能力,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措施,做到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树立绿色司法理念,以检察司法的生动实践构建法治生态的“青山绿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行绿色司法方式,更加注重谦抑司法、突出办案重点、优化办案结构,延伸检察服务,不断完善五大检察监督体系,构建一套绿色司法机制。

第三,加强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办案执法能力。提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将所接受培训、提高的知识储备,灵活积极的运用到平时的办案工作中。严把案件质量,体现个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且均符合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需要。办理案件要穷尽所能,要有方向、有路径、有结论、有依据,论证分析严密细致,于法有据,以理服人。紧密联系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真正为了群众利益着想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面形象的保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应当互教互学、能者为师。多措并举,努力全面提升全面履职能力。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新昌县鼓山西路396号 邮编:312500
电话:0575-86273835 公交:2路、6路、7路、8路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浙公网安备33062402000503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