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位于浙江省东部,是绍兴市辖县。县人民检察院位于鼓山西路396号,现内设8个部门。近年来,我院先后被授予全省“五好检察院”、全省“先进检察院”、“浙江省文明单位”、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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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8-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董贇 周筱赟

摘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我国基于未成年人保护、减轻司法压力所出台的一种制度。它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设置了一个“缓冲区”,不仅是赋予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更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和运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新的尝试,虽存在些许弊端,但是在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字: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自由裁量权  保护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端于“特别预防理论”,最早起源于日本和德国,适用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起初是为了解决司法办案压力持续走高,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问题,因其在案件繁简分流、降低诉讼压力、有效预防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故而在各国获得了广泛的生存空间。1992年至2000年期间,我国曾经出现过形似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未成年人“暂缓诉讼”制度,后因无法律依据而被搁置。2010年,全国开始大面积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探索,并最终在青海省开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先行试点工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暂缓诉讼的一种延续和变通,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探索和尝试。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飙升和试点工作稳步开展,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已经涉嫌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于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考虑,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并视其履行义务的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和“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精神。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多元价值

1、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追溯中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史,经济诉讼原则则是一脉相承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也逐步上升,且犯罪手段暴力凶残,多以共同犯罪为主,犯罪现状严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旧任重道远。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给原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巨大的压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设置了一个缓冲区,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用较小的司法资源换取较大收益的诉讼经济目的,它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符合经济诉讼原则的要求。

2、避免二次犯罪,尽早回归社会

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和预防。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而敏感的群体,他们自身认知年幼、法律知识淡薄、家庭背景特殊、社会阅历不足,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刑罚应当是惩罚和预防并举,预防又高于惩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涉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重新回归社会,避免了在监狱中与其他潜在危险元素的二次交叉感染,也无需因为法院的判决而一辈子背负犯罪的否定性评价。

3、体现恢复性司法,促进和解和赔偿

恢复性司法最早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国家,它阐明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挽救。2005年,我国正式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此外,在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了解,促进双方就自己的诉愿达成和解并进行经济赔偿,取代先前纯粹以刑罚为主的惩罚方式,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被害人得到相应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未成年嫌疑人可以通过一定的义务履行获取重新洗心革面、改邪归正的机会。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是一次突破性立法,是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所作出的一个质变级的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际运用。它符合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创新,但是制度新创仍需完善。


它在具体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不可忽视。

1、适用范围过于局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法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在罪名种类、刑期规定方面、悔罪表现都过于狭窄。首先,法条只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建立现实情况的基础上确实涵盖了大部分的犯罪类型,但是无法排除未成年人触及在该三种类型以外的犯罪。从现实情况看,也存在一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上述三类犯罪以外的犯罪,因此具体对犯罪类型进行限定有以偏概全之意,有失偏颇。其次,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规定也值得进一步推敲。从法定刑来看符合该条件的犯罪类型屈指可数,仅仅只有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从宣判刑来看又过于宽泛,因为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因此,对该刑期的限制规定较为模糊。最后,关于悔罪的具体未作细化。悔罪表现是附条件不起诉的一个条件之一,但是其是一个建立在涉罪未成年人行为后心理变化的抽象概念,对该抽象概念的把握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所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中也确未有一个量化的衡量标准和参考细则。

不可否认,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认,其对保护未成年人而言具有非凡的意义。但是也需要看到的是由于司法实践经验的缺乏和薄弱,确实存在许多较为粗糙的地方需要进一步进行修正。

2、附加义务未明确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不起诉时予以附加条件,即未成年人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该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仅仅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义务,未对附加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与管制、拘役所适用的义务不存在本质的区别,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该特殊群体的保护,更未体现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具功能发挥的作用。

3、帮教模式单一化

未成年嫌疑人具有特殊性,因为心智和身体上的年幼让他们相较于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可塑性。对于刑事和解、再社会化等措施能够在短时间内予以消化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他们是一个小家庭和大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工作自始至终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为了让未成年嫌疑人吸取教训、茁壮成长,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对其进行帮教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然而目前对于未成年人帮教的模式较为简单、分散,形式和方法也较为局限、单一。大多是检察机关牵头,委托学校、社区、公安等机构进行帮教,未成立专门的帮教机构,且负责帮教的检察官自身业务工作繁忙,无法保障帮教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帮教的效果。

着眼于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其堕入犯罪深渊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家庭教育的失败、学校教育的忽视、社会关注的不足、自身性格的缺陷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也不能仅仅建立于某一个具体的阶段或者机构,而需要针对不同情况建立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配套的网状帮教模式,联合家属、学校、社会机构、司法机关等力量立足于未成年人犯罪源头,从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维护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修复性格缺陷。

4、监督制约不完备

《刑事诉讼法》虽然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考验期限、适用程序和撤销等方面作了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一般对于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提起和决定在实践中比照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工作流程,这种流程不仅效率较低,同时欠缺透明度。根据权力运行的原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权力的运行需要外部和内部力量的共同制约,才能够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保证结果的公允和公正。但是目前,法律并未对该权力的运行做出相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制约,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鲜少有其他力量进行抗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不起诉决定的公正,不利于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5、欠缺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对符合要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其价值在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际运用。故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通常会将工作重点放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上,而容易忽视被害人的权益和意见。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具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在整个不起诉过程中所发挥的实质作用微乎其微。被害人作为案件双方当事人之一,是直接利益的损失者,应当给予其相等的地位,听取其意见,保障其权利。

三、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项新的立法规定,它的稳固发展必然需要根据现实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综合上文中提及的五点不足之处,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1、完善法条规定,完善适用范围

首先,从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宽至所有犯罪类型,不受三类犯罪类型的限制和局限。除此之外,不应当依据其犯罪的罪名类型而一刀切地加以适用,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来具体判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其次,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规定过于严苛,应当根据司法实际将其修改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较为妥当。最后,对于悔罪态度的衡量。悔罪与否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悔罪态度应当是行为人在行为之后的主观态度变化,故在对其主观态度进行判断时需要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等人的外部语言和行为等因素综合考虑。比如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的表现,是否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进行积极与被害人进行沟通,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等。

此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但是也应该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通常为社会危害性大、犯罪作用大、再次犯罪几率较大等不适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

2、明确附加条件,增加积极义务

附加条件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法律对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规定的义务局限于考察期内,且规定的义务内容多为消极义务,实际操作性不强。首先,加强考验期规定的灵活性。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配置不同期限的考验期。使考验期限与未成年人的工作、学习相适应,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表现进行自由裁量剩余的考验期。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是给予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个机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意义非凡,应当让其倍感珍惜,珍惜的前提就是来之不易。故对于其的义务履行不能单单局限于不能做什么,而是要去做什么。只有积极改变方可达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意义所在。在具体义务的设置上,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基础上可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同保留灵活性,做到因人而异。比如要求书面悔改并进行道歉,参加公益活动或进行义务性劳动,定期参与检察机关开展的学习活动,定期向检察机关进行情况汇报等等。

3、完善帮教模式,建立联动机制

目前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所作的帮教工作主要由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根据案件情况,联合家属和学校进行了单一化帮教,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帮教的效果较为不理想。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其背后所暴露的问题是复杂的,有家庭环境的不理想,学校教育的不重视,自身性格的缺陷等等,且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有自己特有的因素,这就要求建立多元化、深层次、覆盖广的网状式帮教模式。即由检察机关牵头,聚集来自家庭、学校的资源之外,联合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益团体、企业等多维度的力量,形成帮教网合力打造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帮教制度,最大程度上挽救和教育曾经堕入犯罪深渊的未成年人,为他们重返社会、茁壮成长不断努力。

同时,建立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帮教档案。包括前期的调查、案件的办理、案后的追踪等内容都归档于专属的文档中,方便集中总结和管理。

4、加强权力监督,捍卫检察公信

附条件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相应的机制予以制约,防止起诉裁量权的滥用。首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检察干警在依法审查后认为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需要建立听证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召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相关人员听取意见。后将案件层报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需要书面报送至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监督,保证案件的依法、严格办理。其次,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于案情相对来说较为了解,民警可参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听证会,提出意见,若对最后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持不同意见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者复核。最后,加强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作为检察工作的常态监督者,既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又熟悉检察业务运作及决策程序。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列席检察委员会,听取他们来自社会各阶层的社会民意和社会评价,保障检察权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群众。

5、加强被害人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容易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被忽视。虽然被害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纵观全案而言该发言的实质作用微不足道。被害人作为直接利益的被侵害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利益,甚至可能会导致二次伤害。针对这种情形,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需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积极协调,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经济赔偿并达成和解。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否定性意见慎重考虑,甚至可以将其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法律不可能对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做出毫无遗漏、无需改变的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工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缓步推进,以求达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最佳效果。作为检察机关,需要牢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原则,充分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勇敢茁壮成长!

 

 董贇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员额检察官  0575-86273872

周筱赟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干警       0575-8627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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